### **投保须知**
1. 本保险产品名为前海企服雇主险,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财险”)承保,通过互联网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销售。目前前海财险在广东、深圳、新疆、四川、湖北有分支机构。 2. 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财险雇主 责任保险》(注册号:C00020830912019031230902)、《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前海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 340 号》(注册号:H00020830922016120908551)、《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前海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324 号》(注册号:H00020830922016120908831)、《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自费药保险-(前海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 323 号》(注册号:H00020830922016120908601)。**请投保人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3. 本保单承保区域为全国,**但不适用于被保险人雇员出险地在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河北、山东、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地区以上不承保区域(对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山东客户,可以承保山东地区),对于不承保区域的投保或出险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责任(但不包括临时性公出)。** 4. 投保人/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5. 本保险产品承保社保补充工伤补偿,**投保雇员必须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经过工伤赔付(包括工伤拒绝赔付)的人员,出险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 本保险产品承保雇员限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当被保险人雇员的年龄不符合前述要求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7. 本保险产品采用记名承保,可承保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派遣工、临时 工、短期工、实习生,理赔时需提供见习协议书或临时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或劳务合同或任何可以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在《投保雇员清单》上或不符合申报约定之雇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8. **本保险产品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 110 万,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50 万,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1100 万,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累计责任限额的 20%。** 9. 主险保障明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负责赔偿。 (1)**工伤伤残保险金: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本保单主险工伤伤残仅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不采用主险条款赔偿比例及方式(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工作地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不超过该项责任赔偿限额。该项责任赔偿限额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而非独立保额。条款主险约定的伤残赔偿金,本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2)**工伤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产生保险事故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必要合理的医药费用,保险人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而非独立保额。** (3) **工伤停工留薪补偿:每人赔偿限额 15.12 万元,** 被保险人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以其出险前 12 个月的日均工资的 70%为标准按日计算赔偿金,每月以 30 日为准计算日均工资,工资水平以 1.8 万元/月为限。该项责任赔偿限额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 而非独立保额。** (4) **工伤护理费用补偿:每人赔偿限额 3.6 万元,** 被保险人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险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50%且不超过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生活护理费赔偿金,累计以12个月为限。该项责任赔偿限额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而非独立保额。** 10. 附加保障明细: (1) **本保险合同扩展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 60 元/人/天乘以其实际住院天数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累计总赔偿天数以 365 天为限。** (2) **本保险合同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即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与主险叠加赔付)。该附加险项下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均在主险每人对应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而非独立保额。非工作期间意外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及赔付比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进行评定及给付。赔偿比例为:一级 100%、二级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11. **限制条件及理赔约定: (1)员工被鉴定为 1-4 级工伤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进行赔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按《工伤保险条 例》5 级伤残标准进行赔付。 (2) 如果社保的工伤认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的单位名称(实际社保交纳单位名称)跟实际用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也可以作为理赔依据,但申请理赔时需要递交社保代缴合作协议。未在本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没有索赔权利。。 (3) 因工受伤涉及伤残鉴定,以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须经保险人同意后,在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伤伤残保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范标准及本上述特约“7(1)工伤伤残保险金”进行计算;非因工致残的伤残鉴定,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进行鉴定,给付比例根据意外伤残 1-10 级分别为非工伤意外残疾保额的 100%逐级下降至 10%。若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偏差,保险人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 被保企业雇员离职时年龄达到退休前 5 年开始,每过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扣减 20%,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不予赔付** (例:男性 60 周岁退休,56 周岁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付 80%,57 周岁起赔付 60%,以此类推)。 (5) 被保险人与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若无法提供时,仅在雇员向雇主索赔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被保险人与员工之间的**现金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证明书(内容包含原因、垫付金额、员工签字及企业盖章)。** (6) 职业病在保障范围内,**但员工如患职业病属既往病史不在保障范围。** (7)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8) 被保险人雇员的职业类别选择以产品页公示的职业类别表为准;**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雇员从事的职业类别风险等级高于投保人投保时填写的该雇员的职业类别风险等级,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9) **投保雇员出险后无法提供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证明文件的,需提供必要的证明及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赔标准鉴定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按企业注册地标准赔付)。若鉴定不属于工伤,则不适用于“主险保障明细”约定之赔偿。若符合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约定,则适用 “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约定之赔偿。** (10) 本保险项下,医疗费用的赔付范畴依据被保险人所在省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及其相应比例执行。**除紧急抢救或急诊外,被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但不包括以下医疗机构: ①不包括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莱州市、金乡县;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静海区、北辰区;辽宁省铁岭市;吉林省四平市;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郑州陇海医院、郑州第七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全国所有地区的企业职工医院(包括已转制为地方性公立医院的职工医院)。 ②以下地区除下列认可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均不包括在认可的机构范围内: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洋河人民医院、泗洪县人民医院、泗阳县人民医院、泗阳县康达医院、沐阳县人民医院; 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中心医院、信阳市人民医院、固始县人民医院、潢川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豫南分院); 河南省焦作市: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沁阳市人民医院、孟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市人民医院、范县人民医院、南乐县人民医院、濮阳县人民医院;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林州市人民医院、安阳县中心医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 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川省内江市: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11) 被保险人雇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对于因地区偏远,附近无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允许就近治疗,若需继续治疗的,需在 48 小时内转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12) 若申请停工留薪补偿,需提供本保单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正规病假单。若雇员确因保险人认可的紧急情况前往就近医院就诊导致开具的病假单不属于上述医院开具范围的,保险人可按照相关病假单天数及保单停工留薪补偿标准理算误工金额。**诊断证明的建休建议不作为误工天数的理算依据且雇员误工期不超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13) 本保险产品下所有理赔款计算依据时间节点均按照出险日期作为计算基 准,涉及死亡、伤残案件计算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相关工资标准按照出险日期上年度标准计算,**且自出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原因)2 年内未结案的视为被保险人放弃理赔。** (14) **本保险产品下,同一雇员累计最高有效承保份数为 1 份,多投无效。** (15) **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 2 米或 2 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 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 2 米及 2 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12. 本保险产品可选择按年投保和按月投保,均需一次性付清保费。期间如涉及人员变更按以下约定执行: (1)保险期间可以变更人员 **(但已经出险的雇员不得变更)**,请提前 1 天在系统中批改换人名单,新换人员第二天零时保险生效。 (2)**对于按月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大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投保人需补缴两者的差额;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小于或者等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保险人不退任何保费。** (3)**对于按年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保费变化值=(当次批增人员总年保费-批减人员总年保费)** **剩余天数/365。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正数,则投保人需补缴相应保 费;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负数,则保险人退还相应保费。** 1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出险后 24 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履行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否则,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拖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退保规则: 1)年缴保单:保单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单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 月缴保单:在保单生效后申请退保的,可退保费为 0。** 15. 本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投保人可登陆前海财险官网 https://www.qhins.com/,进行保单查询、验真及电子保单下载等操作。如需要纸质保单及发票,请拨打前海财险全国客服专线 4008110110,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16. 在投保本保险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7. 保险人在提供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时可能需要通过知悉被保险人信息的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保险人保证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由被保险人提供或由保险人获取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保险人的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保险人的业 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保险人不会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用途。除了保险人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保险人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7. 偿付能力告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到监管要求的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可登录保险公司网站https://www.qhins.com/cms/statics/solvencyInfos.html 查询。 19. 本保险产品详细保险条款内容可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 https://www.qhins.com/cms/statics/notCarInsuranceProduct.html 查询。
### **责任免除特别提示**
责任免除是免除保险人责任,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内容。本保险产品责任免除包含适用主险和附加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保单的特别约定等内容,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本责任免除的全部内容以及对部分内容(已用蓝色文字标记)的解释说明。对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理解或不接受之处,请勿投保。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接受本责任免除的全部内容。
#### **第一部分 条款中的责任免除**
#### 一、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 **第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雇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 **(七)雇员因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治;** **(八)雇员自残、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及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九)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第二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费用;** **(八)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十)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等费用;**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 二、附加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的责任免除 ###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 50cc 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 三、附加自费药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也适用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包括第六条第(六)款。**
### **第二部分 特别约定中的责任免除**
1. 本保单承保区域为全国,**但不适用于被保险人雇员出险地在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河北、山东、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地区以上不承保区域(对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山东客户,可以承保山东地区),对于不承保区域的投保或出险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责任(但不包括临时性公出)。** 2. 本保险产品承保社保补充工伤补偿,**投保雇员必须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经过工伤赔付(包括工伤拒绝赔付)的人员,出险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保险产品承保雇员限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当被保险人雇员的年龄不符合前述要求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本保险产品采用记名承保,可承保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派遣工、临时 工、短期工、实习生,理赔时需提供见习协议书或临时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或劳务合同或任何可以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在《投保雇员清单》上或不符合申报约定之雇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 **本保险产品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 110 万,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50 万,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1100 万,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累计责任限额的 20%。** 5. 主险保障明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负责赔偿。 (1)**工伤伤残保险金: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本保单主险工伤伤残仅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不采用主险条款赔偿比例及方式(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工作地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不超过该项责任赔偿限额。该项责任赔偿限额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而非独立保额。条款主险约定的伤残赔偿金,本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2)**工伤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产生保险事故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必要合理的医药费用,保险人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而非独立保额。** (3) **工伤停工留薪补偿:每人赔偿限额 15.12 万元,** 被保险人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以其出险前 12 个月的日均工资的 70%为标准按日计算赔偿金,每月以 30 日为准计算日均工资,工资水平以 1.8 万元/月为限。该项责任赔偿限额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 而非独立保额。** (4) **工伤护理费用补偿:每人赔偿限额 3.6 万元,** 被保险人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险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50%且不超过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生活护理费赔偿金,累计以12个月为限。该项责任赔偿限额在每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而非独立保额。** 6. 附加保障明细: (1) **本保险合同扩展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 60 元/人/天乘以其实际住院天数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累计总赔偿天数以 365 天为限。** (2) **本保险合同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即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与主险叠加赔付)。该附加险项下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均在主险每人对应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而非独立保额。非工作期间意外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及赔付比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进行评定及给付。赔偿比例为:一级 100%、二级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7. **限制条件及理赔约定: (1)员工被鉴定为 1-4 级工伤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进行赔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按《工伤保险条 例》5 级伤残标准进行赔付。 (2) 如果社保的工伤认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的单位名称(实际社保交纳单位名称)跟实际用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也可以作为理赔依据,但申请理赔时需要递交社保代缴合作协议。未在本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没有索赔权利。。 (3) 因工受伤涉及伤残鉴定,以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须经保险人同意后,在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伤伤残保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范标准及本上述特约“7(1)工伤伤残保险金”进行计算;非因工致残的伤残鉴定,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进行鉴定,给付比例根据意外伤残 1-10 级分别为非工伤意外残疾保额的 100%逐级下降至 10%。若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偏差,保险人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 被保企业雇员离职时年龄达到退休前 5 年开始,每过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扣减 20%,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不予赔付** (例:男性 60 周岁退休,56 周岁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付 80%,57 周岁起赔付 60%,以此类推)。 (5) 被保险人与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若无法提供时,仅在雇员向雇主索赔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被保险人与员工之间的**现金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证明书(内容包含原因、垫付金额、员工签字及企业盖章)。** (6) 职业病在保障范围内,**但员工如患职业病属既往病史不在保障范围。** (7)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8) 被保险人雇员的职业类别选择以产品页公示的职业类别表为准;**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雇员从事的职业类别风险等级高于投保人投保时填写的该雇员的职业类别风险等级,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9) **投保雇员出险后无法提供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证明文件的,需提供必要的证明及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赔标准鉴定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按企业注册地标准赔付)。若鉴定不属于工伤,则不适用于“主险保障明细”约定之赔偿。若符合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约定,则适用 “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约定之赔偿。** (10) 本保险项下,医疗费用的赔付范畴依据被保险人所在省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及其相应比例执行。**除紧急抢救或急诊外,被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但不包括以下医疗机构: ①不包括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莱州市、金乡县;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静海区、北辰区;辽宁省铁岭市;吉林省四平市;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郑州陇海医院、郑州第七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全国所有地区的企业职工医院(包括已转制为地方性公立医院的职工医院)。 ②以下地区除下列认可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均不包括在认可的机构范围内: 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洋河人民医院、泗洪县人民医院、泗阳县人民医院、泗阳县康达医院、沐阳县人民医院; 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中心医院、信阳市人民医院、固始县人民医院、潢川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豫南分院); 河南省焦作市: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沁阳市人民医院、孟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市人民医院、范县人民医院、南乐县人民医院、濮阳县人民医院;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林州市人民医院、安阳县中心医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 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川省内江市: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11) 被保险人雇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对于因地区偏远,附近无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允许就近治疗,若需继续治疗的,需在 48 小时内转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12) 若申请停工留薪补偿,需提供本保单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正规病假单。若雇员确因保险人认可的紧急情况前往就近医院就诊导致开具的病假单不属于上述医院开具范围的,保险人可按照相关病假单天数及保单停工留薪补偿标准理算误工金额。**诊断证明的建休建议不作为误工天数的理算依据且雇员误工期不超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13) 本保险产品下所有理赔款计算依据时间节点均按照出险日期作为计算基 准,涉及死亡、伤残案件计算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相关工资标准按照出险日期上年度标准计算,**且自出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原因)2 年内未结案的视为被保险人放弃理赔。** (14) **本保险产品下,同一雇员累计最高有效承保份数为 1 份,多投无效。** (15) **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 2 米或 2 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 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 2 米及 2 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 8. 本保险产品可选择按年投保和按月投保,均需一次性付清保费。期间如涉及人员变更按以下约定执行: (1)保险期间可以变更人员 **(但已经出险的雇员不得变更)** ,请提前 1 天在系统中批改换人名单,新换人员第二天零时保险生效。 (2)**对于按月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大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投保人需补缴两者的差额;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小于或者等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保险人不退任何保费。** (3)**对于按年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保费变化值=(当次批增人员总年保费-批减人员总年保费)** **剩余天数/365。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正数,则投保人需补缴相应保 费;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负数,则保险人退还相应保费。**
###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的解释说明**
1.**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 **偿付能力告知**
1、偿付能力告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01.37%;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 2、风险综合评级告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2023 年 2 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评定为 C 类。